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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状告村委会要求还款,江陵法院成功调处一件长达二十年的村级债务纠纷

来源: 江陵法院 时间: 2020-05-19 11:03 点击量: 615

“为了讨要这笔借款,我从黑发等到了白发,希望法院能为我主持公道”。因长达二十余年的债务长期未得到解决,2020年初,江陵县一村民袁某某到县人民法院起诉该村委会,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该纠纷。

原告袁某某诉称,1998年,该村因缴镇提留差钱,找原告借款12000元并约定利息。2000年8月,由镇统一清理农村借贷,原告的借款确定为本金12000元,并确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实际利息结算为255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该村均未偿还。 

“该案涉及村组债务化解且属于当地遗留问题,如处理不慎,可能存在社会不稳定风险,最好能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处理”,承办法官想到。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通过面对面和背靠背的方式,一方面向该村委会讲明原告提交的收据加盖有原村委会和镇经管站公章,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要有责任担当,不能“新村不理旧账”,如果能调解处理,也可以缓和干群关系,便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法官入情入理的法律释明,该村负责人正确认识到妥善处理该案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向原告袁某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由于村级债务政策的不断变化,要有一个合理期望值。最终,双方明确了债务金额并达成分期给付的调解方案,该起长达20年的债务纠纷也得到有效化解。

法官提醒:生活中发生债务纠纷时,当事人一定要保留好书面凭证,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及时主张权利,以免丧失胜诉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