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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来源: 江陵法院 时间: 2022-10-25 08:54 点击量: 73537

问题的提出:未登记结婚彩礼钱该不该还?民法典赠与行为条款。未办理登记结婚双方感情破裂后追偿婚约财产纠纷案——杨某诉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杨某的母亲邓某与马某某的父亲马某系同学关系,原、被告在双方父母的介绍下于2018年底相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12月18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5000元,被告于2020年12月18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4日、2021年3月29日向“巴黎婚纱摄影”转账支付5281元用于拍摄婚纱照;2020年12月29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2万元,被告于同日将2万元转账支付用于交纳结婚首饰定金;2021年1月12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7700元,被告于同日转账支付7560元用于购买电视机。2020年底,原告母亲邓某将其名下存有存款178000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卡和密码交付原告并由被告支取,被告予以认可。为了举办婚礼,双方用于购买结婚首饰花费59278元、拍婚纱照花费5281元、购买电视花费7560元、购买床上用品花费18884元。另在2019年至2021年5月期间,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零星转款,包含“520”、“1314”等特殊意义的金额,被告也向原告及家人零星转账。2021年5月1日,原、被告按照传统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5月9日,被告随原告到深圳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到江陵。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各项结婚礼金、彩礼及转款,被告予以拒绝,双方由此成诉。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陵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由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微信转账给被告用于拍摄婚纱照的5000元、于2020年12月29日支付宝转账给被告用于支付结婚首饰定金的2万元、于2021年1月12日微信转账给被告用于购买电视的7700元以及被告收取的原告178000元符合彩礼的特征,应属彩礼的范畴。故本院认定原告向被告给付的彩礼金额为210700元。关于原告主张在2019年至2021年5月,其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进行的其他转账应予返还,本院认为这样的赠与更有可能是一方为了表达自己情感上的慰藉而赠与对方财物,应认定为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被告在此期间对原告及其家人的转账及开支也属双方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现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可依法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双方在举办婚礼过程中拍婚纱照支出和原告实际占有结婚首饰、电视机、床上用品的金额应当予以扣减,另考虑被告在举办婚礼过程中购买结婚衣物、婚礼道具、礼品、办理结婚酒席等支出以及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马思敏返还原告杨某彩礼9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下车礼金、茶钱礼金,因被告当庭不予认可,且原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法律解析

本案涉及民法典有关赠与合同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是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条文中对于赠与行为的规定是完全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的,该条款可以解读为双方当事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只要一方出于自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赠与行为即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条款在第一款就明确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

四、典型意义

本案依据民法典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彩礼返还问题的条文精确引用,并结合当地实际,依法确认了原告主张返还彩礼的合法性,为实际生活中相关婚约财产案件的纠纷解决提供了法律支持,从而避免了因此而引发的社会议论和恶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公平与正义,为维护平安江陵作出了司法贡献。

关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的问题在社会上也是议论纷纷,有主张不需要的,也有主张必须返还的。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返还彩礼时的必要条件。可以看出,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司法解释是支持返还彩礼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然已经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结婚酒席,但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是合法的,应当予以支持。在庭审中介于部分款项已经用于双方结婚酒席开支,结合当地实际,法院酌情认定了被告返还原告90000元。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恋爱期间的支出,本院认为该行为系赠与行为,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实际生活中有许多彩礼纠纷案件,高额彩礼也是当今社会一个突出问题。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返还彩礼的必要条件,对于打击恶意高额彩礼有法律震慑意义,避免了系列恶性事件的发生。

恋爱期间的互赠礼物、经济往来本身是双方处于表示某种情感,获得某种情感安慰了作出的,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并非不当得利。本案中,杨某主张其与马某某在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的钱款,马某某应当返还时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时间中有许多了恋爱期间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来说是认定为恋爱期间的赠与,但是赠与行为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本院审理的董某诉张某不当得利一案,董某与张某系情人关系,在与董某交往期间,张某系与第三人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与董某的交往应当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本院确认了董某与张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了董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彩礼返还问题在实践中非常常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问题,对于解决该突出社会问题有司法保障意义,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