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民主的具体表现形式。2012年,江陵县人民法院坚持把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人民参政议政、监督审判,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面向社会公开选聘17名人民陪审员,从规范人民陪审员培训、管理和使用入手,不断完善陪审工作机制,实现了参审工作的常态化。在审判实践中注重利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贴近群众的独特优势,充分发挥“四员”作用,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年来,该院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各类案件567件,占全院受案总数的71.14%。
一是发挥陪审员的“调解员”作用。针对民事审判中涉及婚姻、继承、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当事人矛盾容易激化的特点,该院及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协助法官做好调解工作,陪审员对当事人讲“情”,法官讲“法”,情法交融,有效促进案结事了。该院今年受理的齐某诉袁某离婚一案,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双方当事人和亲属为争夺小孩抚养权曾大打出手。在庭审中,该案陪审员赵继智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地询问,通过庭下多次交谈,了解到男女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只是被告认为与原告对簿公堂是在揭家丑,心里觉得委屈,对法院工作不予配合。他利用当事人愿意给人民陪审员讲心里话的优势,单独找原、被告做工作,经过入情入理的劝解,原告最终选择撤诉,成功挽救了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一年来,该院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结案351件,调解成功率达62%。
二是发挥陪审员的“监督员”作用。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判,是对公正廉洁司法最直接、最有力的监督。在该院年初召开的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通过与陪审员开展座谈,从法院工作作风、庭审礼仪、日常管理等方面,共征集了11条意见和建议。经过全院上下的纪律整顿,社会各界普遍反映法院司法作风明显改善,对当事人的态度明显改观。
三是发挥陪审员的“宣传员”作用。人民陪审员由人大任命,在行政体制上不受法院领导,处于相对“中立”的地位,通过参与案件审理,与法官零距离接触,不仅其自身受到法律熏陶,而且将庭审感受和收获,向身边的群众广泛传播,形成很好的辐射效应,从而减少了公众对法官的猜疑和误解。据统计,该院今年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7.55%,同比去年有了大幅度的上升,司法公信力得到了增强。
四是发挥陪审员的“联络员”作用。对司法实践中有时出现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不理解而产生抵触情绪的情况,人民陪审员往往以其特殊身份耐心向当事人解释诉讼程序及法律解决方式,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该院今年受理的被告人屈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屈某在向黄某催讨赌债过程中,带人将黄某家中部分物品损毁,并将其打成轻伤。案件提起公诉后,黄某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庭审中因其误解法官要偏袒被告人,不愿接受调解,声称对屈某要以牙还牙,同时对承办法官横加指责。见此情况,本案陪审员休庭后主动上门找黄某谈心,向他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打消了其顾虑,促使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部分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消除了社会治安隐患。
通过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案件的审理,不仅有效缓解了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促进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使司法审判工作更好的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增强了司法透明度,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