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江某拥有郝穴镇沿江路一处住宅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2006年,江某之子将该处土地使用权转卖给他人,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十余年间,双方当事人也为此商议过多次,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因该处土地目前涉及拆迁,江某委托丈夫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该院立案庭接到诉状后,经过依法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面临极大的诉讼风险。江某、黄某年事已高,明确表示当年儿子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未经过自己同意,且对方态度蛮横,多年来积怨已久。为避免当事人增加诉累,立案庭法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先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进行处理。
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各执一词,一味数落对方不是,情绪非常激动。法官在全面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造成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认为转让费用过低,且双方互有成见。针对这种情况,该院采取了“背靠背”的方式,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并邀请了人大信访室领导帮助协调。通过不懈努力,法官最终解开原、被告心结,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使十多年宿怨化于无形,取得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