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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着豪车偷建材 主犯被判一年九个月

——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

来源: 江陵法院 时间: 2020-01-07 14:58 点击量: 693

结伙开着豪车到建筑工地盗窃,盗得的工程建筑材料再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这可不是某个电影里面导演为了塑造角色形象进行的剧情铺垫,而是在现实中真实发生的事情,近期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罪案件,情节就是如此。

2018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毛某兵、朱某福、张某兵、王某均等人经预谋,分别驾乘毛某兵的本田越野车、朱某福的途胜越野车窜至荆州某建筑工地,王某均留在车上等待,毛某兵、朱某福、张某兵等人进入工地实施盗窃,同年7 月6日凌晨,被告人毛某兵、朱某福、张某兵等人再次预谋,分别驾乘毛某兵的本田越野车、朱某福的途胜越野车、张某兵的宝马车窜至江陵县某建筑工程工地,实施盗窃。被告人毛某兵、朱某福、张某兵参与作案2起,涉案金额33000元;被告人王某均参与作案1起,涉案金额165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毛某兵、朱某福、张某兵向被害人江陵县某建筑工程项目部退赔16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毛某兵、朱某福、张某兵、王某均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6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兵、朱某福、张某兵、王某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荆州某建筑工地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某兵,朱某福、张某兵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王某均应当从轻处罚:在江陵县某建筑工地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某兵、朱某福、张某兵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作主从犯区分,被告人毛某兵、张某兵.王某均到案后,均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对其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福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兵、 朱某福、张某兵王某均全部退赃、退赔, 其中被告人毛某兵、朱某福、张某兵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毛某兵、朱某福、张某兵、王某均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16500元,向被害人荆州某建筑工地项目部退赃、退赔。依法判决,被告人毛某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朱某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张某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某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被告人毛某兵、朱某福、张某兵、王某均退缴的违法所得16500元,向被害人荆州某建筑工地项目部退赃、退赔。

江小法的话

被告人开着自己的豪车在凌晨到建筑工地偷东西的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他们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就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并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法网无边,偷盗行为要不得,让自己做个清清白白的自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