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张某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申请借款,言明周转几个月归还,李某同意后,分三次向张某交付现金,当时张某未出具借条,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张某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经李某多次催要,张某于19年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言明收到李某借款30万元,包含本金及利息,此后张某仍未能偿还欠款,2020年,李某再次向张某催要款项,张某请来王某(化名)作担保,三人在场协商一致后由王某向李某出具担保书,担保张某所欠15万在当年6月30日之前付清,剩余金额以后双方协商解决,但张某仍未能清偿欠款,李某诉至法院,因在保证期6个月内李某未向法院主张其保证责任,因此王某的保证责任就此免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归还本息18万余元。但张某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张某被拘传到庭后,仍多次推诿拖延,不履行义务。看到张某没有还款态度,干警们果断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谁知,眼看首次拘留期限将到,张某仍“负隅顽抗”,在拘留所存有侥幸心理,觉得顶多拘留两天就没啥事了,生活不会受任何影响,又拒绝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人民法院依法再次作出司法拘留决定。面对拘留决定书,张某急忙与家人沟通后出面履行部分案款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拘留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书写了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