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调解一件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案件,一起几经波折的工伤赔偿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1年12月11日,本案第三人李某在原告谭某和曾某经营的家具制造厂工作时,发生了意外,左眼被击伤导致失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某向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进行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因谭某和曾某不服工伤认定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将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
江陵法院受理此案后,行政庭黎步怀庭长没有简单一判了事,通过仔细阅卷、主动沟通后,发现李某和两原告本来认识多年,关系一直较好。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原告和李某就赔偿问题已协商多次,虽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就赔偿数额差距不大。加之该起事故发生至今已耗时两年之久,双方都迫切希望作个了结。而本案被告县人社局也希望该案件以和解方式结案,使李某能够尽快得到赔偿,安抚其不满情绪。
黎步怀庭长在深入分析案情后,召集三方当事人来到法院,通过法官辩法析理、真情感召,化解了当事人心中怨气,李某与两原告均表示接受法院调解,并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原告谭某、曾某自愿撤销对县人社局的起诉。
此案的成功调解,一方面体现了江陵法院坚持以人为本、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理念;另一方面再次凸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本质属性,在公正司法的基础上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加贴近民意,更加关注民生,进一步增强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