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建立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 神,落实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规 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共同构建综合治 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领导监督坚强有力、联动协调顺畅有效、执行行为公 正规范、执行保障跟进到位”总要求,各乡镇(管理区)要强化 属地责任,县法院与县公安局、县检察院要加强协作配合,县直 有关单位要发挥部门职能,以强化 “查人找物”、打击“拒执”为 重点,合力破解县法院迫切需要解决的信息查询、临时控制被执 行人、查控被执行车辆等工作难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执行工 作的满意度、获得感,确保“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在我县 取得实效。
二、工作任务
各乡镇(管理区)、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直有 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共建、共治、共享”要求, 把本协作框架内的各项协作事项纳入职责范围,明确任务,夯实责任,责任到人,促进执行协作联动工作常态化运行。
(一)信息查询
(1)公安机关需完成的工作:
①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执行法院准确及时查询执行案件被执 行人户籍、机动车、驾驶人等相关信息;
②公安机关收到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介绍信》) 等文书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查询工作并将查询结果 反馈法院;
③公安机关根据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执行法院 提供以下信息之一或全部:
Ⅰ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户籍 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
Ⅱ被执行人或诉讼保全被申请人的出入境信息,包括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所有证件种类名称、证件号码、照片、出入境 时间、前往国家(地区)、登记联系电话;
Ⅲ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被执行人共同生活人员 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户籍地、住址、公民身份 号码、照片;
Ⅳ被执行人或诉讼保全被申请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包括车辆 车牌号、车辆品牌、型号、类型、车辆识别码、注册登记机关及 注册日期、抵押权人、查封扣押机关名称、查封扣押文书名称;
V 被执行人旅店住宿信息,包括入住时间、退房时间、住宿旅馆名称、住宿旅馆地址、登记联系电话。
(2)法院需完成的工作
①法院查询执行案件当事人相关信息,应向公安机关提供加 盖印章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当事人姓 名或名称、已知的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 间、执行法院、执行状态、申请执行标的,并提供案件承办人姓 名及联系方式;
②查询仅限于该执行案件需要,严禁查询与该案无关人员的 信息。
(二)车辆扣押
(1)公安机关需完成的工作
①被执行车辆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的,执行法院向公安机 关提出布控申请,并依据机动车布控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申请 资料,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应当在 3-5 工作日内将被执行车辆 信息录入布控系统,依法布控拦截;
②根据交警执法相关要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拦截到布控车 辆后,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接收,执行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通 知后 4 小时内接收被拦截的机动车。
③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车辆转移至停车场的,应当于 12 小时 内通知执行法院办理移交手续,执行法院应当在 2 日内提取扣押 的车辆,相关停车费用,由执行法院先行垫付。
(2)法院需完成的工作
①对于需要控制的被执行车辆,执行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 裁定作出后及时向公安机关依法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 需要查扣车辆的信息,并附相关执行文书;
②根据执行案件情况,不需要再对被执行车辆进行控制的, 执行法院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并附相关执行文书。
(三)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1)公安机关需完成的工作
①对于执行法院出具的《司法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公 安机关应按照内部权限分工,交相关部门或辖区派出所处理;
②公安机关应在执法执勤过程中注意发现执行法院申请协 助查找的被执行人;
③公安机关根据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拘留决 定书》、《拘传票》,发现被执行人后,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先行予 以临时控制,通知执行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④公安机关发现执行法院需要协助查控的被执行人行踪的, 立即通知执行法院予以处置;
⑤对于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执行人或其他妨害执行的人 员,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逮捕并羁押。
(2)法院需完成的工作
①对于需要控制的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送达《司 法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并附相关执行文书;
②根据执行案件情况,不需要再对被执行人进行控制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并附相关执行文书;
③执行法院接到公安机关已控制被执行人的通知后,应当无 条件予以接收,并在 2 小时内办理交接手续,如无法及时到达控 制地,应当立即申请公安机关先行予以控制,并在 8 小时内办理 交接手续;
④执行法院接到公安机关发现被执行人行踪的通知后,应当 立即安排人员到达活动发生地进行处置,如无法及时到达活动发 生地,应当立即申请活动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协助先行处置。活动 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不得拒绝办理协助事项;
⑤执行法院控制被执行人后,应当立即进行询问。
⑥对于决定传唤的被执行人,自公安机关控制时起,相关询 问措施必须在 12 小时内完成,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限制 其人身自由。执行案件存在重大疑难,执行法院认为确实需要公 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 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的,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 找、控制。相关工作要求适用上述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
(四)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1)乡镇(管理区)需完成的工作
①根据执行案件情况,对执行法院到户籍地、财产线索所在 地实地调查的执行行为予以协助配合;
②督导辖区村(社区、队、分场)主动配合执行法院调查了 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③对执行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及时派员到场参加、 协助执行。
(2)法院需完成的工作
①执行法院到户籍地、财产线索所在地实地调查的,应当及 时向协助调查的村(社区、队、分场)送达《被执行人财产调查 反馈表》,并附相关执行文书;
②执行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提前 1 天通知户 籍地、财产线索所在地行政机关、村(社区、队、分场)派员到 场参加、协助执行。
(五)及时处理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
(1)公安机关需完成的工作
①对发生在法院之外的,以干扰、冲击、暴力、威胁等方式 扰乱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秩序的行为,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时进 行取证、处置,并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理;
②对于发生在法院之内的,以干扰、冲击等方式扰乱法院正 常执行工作秩序的行为,法院辖区警派出所应及时对法院法警提 供必要的指导及协助;
③对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报警 后应立即出警,依法及时处置。
(2)法院需完成的工作
①执行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公平公正地对待执 行双方当事人,切实减少因执行作风问题引发当事人过激行为;
②重大执行事项,应当做好工作预案,对于可能引发暴力对 抗的执行案件,应当提前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及乡镇(管理区)综 治办沟通协调;
③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妨 害或者抗拒执行的,在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应立即向当 地公安派出所报警。
(六)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的犯罪行为
(1)公安机关需完成的工作
①对法院移送的涉嫌拒执犯罪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犯罪的案 件线索、材料及时接收,并出具相关手续;
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 需补充侦查的应及时补充侦查;
③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出具不予立案的相关法律文书;
④将涉嫌拒执犯罪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犯罪案件的立案、办理 纳入刑事案件考核范围; ⑤对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嫌拒执犯罪的自诉案件,需采取逮捕 等强制措施的,及时接收并进行网上追逃,确保执行到案。
(2)法院需完成的工作
①依法客观全面收集涉嫌拒执犯罪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犯罪 的相关证据;
②严格把握并依法审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诉案件, 不得人为降低标准,不得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值查;
③严格拒执犯罪自诉立案审查,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以 自诉案件形式立案;
(3)检察机关需完成的工作
①对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充分履行 法律监督职责,加强线索移送、监督立案、批捕起诉工作,依法 及时追究刑事责任;
②发挥检察监督一体化优势,对转移财产型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案件,综合采取询问、查询、勘验、委托鉴定、调取证据材 料等手段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查明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有能力执 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高效开展监督立案工作;
③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包括非诉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发 现执行法院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可以以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 方式监督纠正消极执行问题,督促法院及时追回执行款;发现行 政机关有不当履行行为的,可以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方式督促依 法行政;
④协同有关单位,加大对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正 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
(七)依法实施司法拘留
(1)公安机关需完成的工作
①对于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及时办理 相关手续等收拘手续,符合拘留条件的,应当及时收拘,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②将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作为谈心谈话的内容,被执 行人有履行意愿的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
③收拘时或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有《拘留所条例》及其实 施办法规定的不宜拘押情形的,应当及时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 通知书,建议执行法院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④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执行干警会见被司法拘留的人员 提供便利。
(2)法院需完成的工作
①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文明合理采取执行措施, 综合运用约谈、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不得滥用司法拘留;
②送拘前完善相关手续,向拘留所留存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
③积极督促已被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积 极履行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的,应当及时解除拘留。
(八)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1)乡镇(管理区)、县直各单位需完成的工作
①对执行法院依法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在国家规 定的期限内,依照国家出台的失信惩戒清单以及国家发改委、最 高人民法院等 44 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 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依法依规实施一种或多种惩戒 措施;
②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部门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媒介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大联合惩 戒工作宣传力度,及时披露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
③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 制,各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惩戒后应及时将联合惩戒实施情 况反馈至执行法院和县信用办。
(2)法院需完成的工作
①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执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求,准确、完整、 及时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与全县各地各部门共享;
②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及时通报 其所在单位或地方,由其所在单位或地方依纪依法处理;
③依照相关规定做好被执行人履行责任和义务、纠正失信行 为后的信用修复工作,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上下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执行协 作联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县法院、县公安局、 县检察院要分别成立相应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执行协 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系统执行协作联动工作。
(二)狠抓责任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专 人专班,确保每项任务落实到位,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 整体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加大对强化协作联动的宣传力度,凝聚 社会共识,促进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执行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促检查。县委政法委将把执行协作联动工作责任 落实情况纳入平安建设绩效考核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责任, 确保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