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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运毒买卖毒品 法网恢恢终受严惩

来源: 江陵法院 时间: 2018-06-29 10:07 点击量: 542

2017年7月17日,江陵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生产、变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案件,五名被告人受到法律严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某(左某)参与非法生产盐酸羟亚胺106件,2650千克,生产邻酮755.8千克,获利138.8万元;被告人潘某(化名)参与非法生产、买卖盐酸羟亚胺115件,2875千克,获利35万元;被告人陶某(化名)参与非法生产盐酸羟亚胺106件,2650千克;被告人仇某(化名)非法运输甲苯23010千克、盐酸43600千克。2016年7月,被告人左某在其位于荆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宿舍内容留汪某(化名)、陶某、丘某(化名)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1次。另查明,被告人左某于2016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左某主动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6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汪某在其位于江陵县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宿舍内容留陶某、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3次。被告人汪某于2016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汪某主动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陶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左某等人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仍参与生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亦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仇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汪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左某、陶某、潘某、仇某、汪某均应予处罚。被告人左某、陶某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共同故意,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左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陶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陶某减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汪某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主动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其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2万元。

二、被告人潘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三、被告人仇某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

四、被告人陶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五、被告人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六、对被告人左某违法所得的138.8万元、被告人潘某违法所得的3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