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款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刘立香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案 号:(2026)鄂1024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沙市区芷程精典水果行
被执行人:黄冬梅、傅寿强、肖维、周忠平、齐斌、黄丽华、张念念、付永军
案 外 人:吴学华
发放金额:44168元
公示原因:申请执行人未开设银行账户,委托其经营者吴学华代为收取本案执行款项。
公示期间: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2026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款发放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佐证资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系人:李怡天 联系电话:0716-4730725
江陵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