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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案外人吴学华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2026年第9期)

来源: 江陵县人民法院 时间: 2026-03-20 09:35 点击量: 160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款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刘立香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号:20261024164

申请执行人:沙市区芷程精典水果行 

   被执行人黄冬梅、傅寿强、肖维、周忠平、齐斌、黄丽华、张念念、付永军

   人:吴学华

   发放金额44168

   公示原因:申请执行人未开设银行账户,委托其经营者吴学华代为收取本案执行款项

   公示期间: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2026320日起至2026330日止。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款发放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佐证资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系人:李怡天       联系电话:0716-4730725

 

江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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