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文明城市创建。荆州市在文明建设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依然存在一些不文明现象,为了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实施《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并赋予公民劝导的权利。虽然公民参与文明劝导有其积极作用,却依然顾虑重重,如何通过管理方式的创新和融合,消弭顾虑,发挥法律的行为指引作用,是本文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文明 劝导 法律
文明,是一座城市最美的名片。它的存续与进步,关系着每一位市民的幸福。但市民群体作为城市构成的主体,个体的文明程度难免会参差不齐。当遇到公共场所抽烟,随手乱丢乱摘,闯红灯等不文明行为时,市民是否有勇气上前劝导,体现了一个城市的社会治理能力和未来文明走向。2018年1月1日《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正式实施。第29条明确规定公民应当参与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法治规范是促进现代文明的基石,通过法律赋予公民“劝”的权利,可以充分发挥公民劝导的影响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文明陋习的良好风气。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细读《条例》,其中并没有明确文明劝导的方式,举报途径和救济方式等操作细则,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难以形成有效的指引。基于此,笔者尝试分析文明劝导的理论基础和顾虑,并从实践角度为第29条的适用建言献策,希望对《条例》的落地生根有所裨益。
一、公民参与文明劝导的理论探讨
(一)公民参与文明劝导的积极作用。
1.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文明是一个城市的形象,更是一个城市的灵魂。个人精神文明的提高,可以为整个城市的文明创建添砖加瓦。市民素质的自我提高是内化的个人修养,文明劝导则是个人修养外化于形的体现。通过法律赋予公民文明劝导的权利,就是发动所有公民共建共享,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和文明创建中,发挥主人翁精神,勇敢对不文明行为说不,从而形成人人向文明看齐的良好社会风尚。
2.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条例》第6条至第11条确立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保障规范被积极遵守的第一要素是公正高效的执法。目前我国80%以上的法律法规都是由政府来执行。而不文明行为的规制,相较其他法律规范,具有分散性、隐蔽性和随机性性。单靠政府力量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规制和处罚,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还无法达到预期的执法效率。然而如果公民都能够参与文明劝导,不但能提高违法行为的曝光率,同时通过监督举报,还能大大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让不文明行为无处遁形。从根本上打破“警察在文明在”和“摄像头在文明在”的侥幸心理。
3.发挥社会自治优势。不文明行为的制止和惩罚,单靠政府的力量既是低效率的亦是不经济的。城市的文明底蕴体现在每一个市民的举手投足间。文明不是一时的,而是需要传承的,一代又一代人的共同努力才是城市文明延续的关键。因此文明创建,不能仅仅是政府保姆式的包办,而需要调动全社会的主观能动性,形成政府与社会的共同治理、管理和自律相结合。要形成这样的文明能量与传承,需要发挥城市个体的力量,发挥社会的自治优势,让每一个人都成为文明的守护者。
(二)公民不参与文明劝导的顾虑因素。
1.怕平白无故惹麻烦。 “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没事找事”是很多人想劝却止步不前的第一顾虑。有人认为他闯红灯,很多人都看见了,却没人制止,我何必多事。况且正如“电梯劝烟猝死案”中的劝导者,虽然法院认定其不承担责任,但是平白无故惹了官司,耗时耗力。
2.对未知结果的担忧。对于不文明行为的制止和劝阻,可能产生服从、冷漠,不服从,反抗的效果。文明劝导的初衷往往是产生服从的效果,有时却事与愿违。比如被劝者冷漠回应,对劝导者白眼后,继续我行我素。比如反抗,“电梯劝烟猝死案”段某某对于劝阻,激烈争辩和攻击。这都是劝导后可能产生的不服从表现。以上不服从的结果,让劝阻者望而却步,不敢也不愿意发声。
3.文明风气尚未形成。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存在相互影响的作用。“破窗效应”是不文明相互作用的恶劣影响,而“赠人玫瑰,手有余香”是文明者之间互助互爱的良性作用。目前公民对文明行为的认可和不文明行为的抵制氛围并没有形成,很多时候,劝导者只是孤军奋战。在被劝阻者产生不服从效果时,更多的人选择围观和在网络背后愤愤不平。这不仅挫伤了市民监督的积极性,更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社会效果,让不文明者猖狂,文明者倒霉。
二、以案说法:“文明劝导”的司法适用
(一)“电梯劝烟猝死案”的案件还原。2017年5月,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同电梯的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语言争执。出电梯后,双方仍然有言语争执,经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两人分别离开,随后段某某心脏病发作猝死。后段某某配偶田某某诉杨某生命权纠纷,要求其对段某某的死亡承担40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万元。后二审法院峰回路转,明确了劝阻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撤销了一审判决。
(二)“电梯劝烟猝死案”的司法启示。“电梯劝烟猝死案”一发生,就引起了网络热议。“该不该劝”和“该不该赔”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第一是“该不该劝”,二审法院给出了答案,正当劝阻行为受法律保护。《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10条赋予了公民劝阻他人吸烟的权利,可见该劝阻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立法价值观所倡导的。该案二审判决书中正是依据该条例的规定,认定杨某的劝导行为具有法律依据。第二“该不该赔”。杨某某在整个劝导过程中情绪冷静克制,双方只有语言交流,没有肢体冲突,可见其劝导行为在合理限度内。因此尽管表面上该劝阻行为产生了段某某死亡的后果,实际上其劝导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没有侵权行为,自然不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案件的还原和剖析,我们可以发现,公民劝导的正当性体现在两个方面,法律赋权和正当劝阻。目前《条例》已经正式实施,荆州市民对违反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的不当行为享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那么如何发挥市民劝导的积极作用,消弭劝导顾虑,需要政府部门创新管理手段,健全法律适用的配套机制。
三、激励和保护公民文明劝导的路径选择
(一)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认知。
1.常态化多样化普法宣传。在一个社会里,由于阶层不同,生活环境、条件不同,个体间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其对文明行为的认知也存在一定差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条例》 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为文明行为划出了底线,如何让更多的人了解文明劝导的界限,离开不法律的普及和宣传。
普法常态化多样化,点多面广效果好。运动式、突击式的普法,仅仅起到作秀和新闻宣传的作用,无法达到的真正传播效果。相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循“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全面宣传《条例》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以常态化的法律宣传工作,帮助人们充分了解公民的各种权利,培养其自觉运用法律维护其自身权益的意识,充分发挥法律的行为指引作用。整合资源,借助新载体,以人们喜闻乐见的方式弘扬法治正能量。首先发挥公职人员、企业和学校的积极性,加强法律学习,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法律进校园等活动。发挥志愿服务对市民劝导的先导作用,榜样力量,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文明劝导中。其次利用漫画、视频、直播、公益广告等新媒体传播互动性、快捷性和多元性等特点,扩大法律宣传的宽度和广度,提高法律内容知晓率和可接受性。
2.规范文明劝导的合理方式。随着我国公民公共意识的提高,社会责任的增强,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如“电梯劝烟猝死案”中的杨某向不文明者说不。但是公民劝导必须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否别会让劝导成为另一种不文明。那么公民如何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呢。首先在法律限度内进行劝导。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民有权制止的不文明行为,公民可以依法依规制止。其次用文明的方式进行劝导。所谓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一句六月寒。为了避免劝导产生冷漠、不服从和反抗等不良后果,公民在劝导时,可以通过柔性的方式和真诚的态度进行沟通,据调查,经过劝导,大多数人都能积极配合,自觉纠正。劝导切记莫“动手”,必要时可以求助相关执法部门。劝导者应该树立良好的心态,明确劝导的作用是提醒,不需要以被劝导者的改变为唯一目的而大动肝火,甚至大打出手。
(二)畅通渠道——公民监督与行政执法相结合。
法治的形成,决不能光靠标语口号。没有制止与惩罚,法治就始终贴在墙上,不会自己走下来。龙应台在《“不可以”主义》中说,对于明文禁止的行为,一般香港管理员不到三分钟会出现,在太古广场,管理员甚至45秒就出现。对于违法行为及时有效的制止和惩罚是香港和新加坡等城市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先进经验。因此公民监督应该与行政执法有机结合,构建方便快捷的举报渠道,保障违法处罚必须及时高效。
第一建立方便快捷的举报平台。政府可以建立地方文明网和微信、微博等直播平台。试行不文明随手拍活动,发动市民聚焦不文明行为,提升弃陋习、倡文明的自觉性。将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上传和并定期对行为筛选和曝光。开通统一的监督热线,方便市民投诉和举报。联动公园、商场、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建立管理员制度,提高对投诉举报的反馈率。
第二完善奖惩机制。对于违法《条例》文明规范的行为,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制止,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将社会服务与罚款相结合,以达到教育作用。对于举报者和劝导者,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方式不仅包括物质奖励,也可以是精神奖励,比如对于多次进行举报和劝导者,可以进行纳入单位考评加分。
第三建立红黑榜。所谓红榜是树立榜样,利用网络票选文明之星、道德楷模和感动人物等,并用流行的方式讲述和传播他们的故事,鼓舞人们见贤思齐。所谓黑榜是黑名单,结合公民举报和机关查处情况,将屡教不改者列入文明黑名单,与个人征信挂钩,提高违法成本。
(三)法律救济——司法为文明劝导保驾护航。
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宣判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劝阻者不应担责法院判得好。该案对于未来文明劝导的开展具有很好的指引作用,保护正当劝阻行为,大大推动了社会风气的向好,让符合法律的行为受到鼓励。可见司法机关对于文明劝导者是支持和保护。目前深圳、上海等文明条例的先行城市法院也受理了大量关于文明处罚的强制执行申请,通过司法途径让不文明者付出代价。在全社会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加强地方立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劝告人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未来司法机关应加强生动的案例宣传和讲解,开展法制课堂,为《条例》的贯彻实施保驾护航。
结语
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市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条例》的实施,以立法的形式理清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文明行为边界,使公民有所为有所不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应该创新工作方式,用法律为文明劝导保驾护航,打消劝、不劝的纠结和顾虑。激励公民积极主动参与到文明劝导中,不仅知道何种行为违反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也知道如何运用合理方法开展劝导,亦知道劝导无效的救济途径,真正的将《条例》第29条,落到实处,发挥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