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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来源: 本院 时间: 2013-11-18 22:48 点击量: 4224

量刑规范化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刑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对发现并顺应量刑规范化,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能够更好地贯彻和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加量刑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活动公正和均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亦制定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的审判指导文件。量刑规范化改革自2010年10月1日施行以来,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15日,我院适用《量刑规范化》的规定共审理刑事案件18件,判处犯罪39人。下面笔者就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内容、本院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开展情况,浅析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量刑规范化改革分为实体和程序两个部分内容组成。其中《量刑指导意见》、《湖北省量刑指导实施细则》属于对量刑活动实体部分,《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则属于对量刑活动的程序部分

(一)《量刑指导意见》、《湖北省量刑指导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量刑指导意见》分五部分。⑴一是量刑的指导原则,共有4条。规定了量刑活动应当遵循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以及量刑均衡等一般性原则。确立量刑的一般性原则,以统领、指导量刑的全过程,从宏观上对量刑活动进行规范,提出要求。同时提出了量刑规范化改革所应考虑的要素、应达到的效果,明确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标。二是量刑的基本方法,共3条。规定了量刑的步骤、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和确定宣告刑的方法。这一部分是《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活动进行规范的具体细则,是《量刑指导意见》最具精华与争议的部分,如何将以往的“估堆”量刑方法转化为明晰、规范的量化模式,即通过这一部分进行阐述。三是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共14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未遂犯、从犯、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经济损失、谅解、累犯、前科劣迹、犯罪对象以及重大灾害期间犯罪等14中常见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四是常见罪名的量刑,共15条。规定了包括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抢劫、盗窃、诈骗、抢夺、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十五种常见罪名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以及各种影响犯罪构成的情形和一些针对具体犯罪的量刑情节和调节幅度。五是附则,共4条。规定了《量刑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授权高级法院制定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湖北省量刑指导实施细则》与《量刑指导意见》的组成结构大致相同,在此不再累述。

(二)《量刑程序意见》的主要内容
  
《量刑程序意见》共18条。⑵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并具体规定了适用不同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何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这是《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的重点内容,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比如,其中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被告人认罪或者虽然不认罪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高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二是规定了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并具体规定了许多说明的理由。三是规定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提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意见。量刑意见应当具有一定幅度,并应当有相应证据和理由。四是规定了审理中发现量刑情节有遗漏或者量刑事实不清时应当如何处理的具体办法。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指导意见》将量刑的步骤概括为三大步。第一步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次数、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是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宣告刑。⑶之所以将量刑步骤规定为三大步,主要是为了减少步骤,减少概念,使量刑步骤简单明了啊,易于掌握,但是从整个量刑思维和实际操作规程上看,事实上,大步骤里又包含着小步骤:第一步是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第二步是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三步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础刑。第四步是确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第五步是根据调节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在实际操作当中,可以在不违反基本步骤和量刑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将大步骤进行细化,具体予以实施。
  (一)确定量刑起点

确定量刑起点的根据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由于各个罪名的不同法定刑幅度相对应的基本犯罪构成是刑法够定了的,因此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相应确定的量刑起点也是相对确定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和毒品等十五种常见罪名的不同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均作了规定,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应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量刑起点即可。比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那么,可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在六个月至一年半内确定量刑起点,即可确定为六个月,一年、也可确定为一年六个月。在确定量刑起点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等情况考虑,同时要考虑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以及对同类案件的判刑情况等,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量刑起点。犯罪危害性不同的案件,量刑起点也应该不一样。

(二)确定基准刑
  法定刑是指立法者为特定罪行所配置的、表现为绝对确定刑种或者相对确定的刑种与刑期幅度相结合的刑罚档次。对于所犯罪行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的,此量刑幅度即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但对于所犯罪行有几条或几款、或者在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的,需要根据具体犯罪罪行的大小确定法定刑。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见,故意伤害罪有三个量刑幅度,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假设某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被害人八级伤残,其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此量刑幅度即为本案被告人所适用的“法定刑”。

  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基本犯罪事实是指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以外的事实,也就是量刑事实以外的犯罪事实。比如:被告人因故将三名被害人打成重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是案件的全部事实。其中,自首情节就是量刑事实,被告人致三人重伤,就是案件的基本犯罪事实。基本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是指构成犯罪并达到某个法定幅度内量刑的最基本的犯罪事实。如根据《刑法》规定,致一人重伤的,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那么被告人致一人重伤的事实就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如前述被告人故意伤害三人重伤的案件,被告人致另外二人重伤的事实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三)确定宣告刑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结果是指用基准刑(按月计算)减去从轻量刑情节所应从轻处罚的部分或者加上从重情节所应从重处罚的部分所得出的结果。由于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是用百分比计算的,那么用数学方法可表示为:基准刑(1+/-调节比例)。《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基本方法。
  由于在运用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过程中,是采用一定的数学方法计算出来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是一个数值,这个数值与法律上的宣告刑是两个概念。有些调节结果不一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直接作为宣告刑,否则就是违法。比如,有的情况下,由于被告人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各个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完全有可能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减轻处罚情节,调节结果就不能直接作为宣告刑,只能在法定最低刑量刑。又如,被告人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由于基准刑较高,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可能在法定刑幅度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直接作为宣告刑,必须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再如,对于被告人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也不能直接作为宣告刑,应当在法定最高刑以内量刑(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我院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2010年9月,在《量刑指导意见》、《规范量刑程序意见》以及《湖北省量刑指导实施细则》施行前夕,院领导高度重视,特别指示在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以及全院年轻干警加强学习,认真学习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精神,不断强化大家对量刑规范化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做到思想、认识和行动的三个统一,确保量刑工作扎实、稳妥地推进。

1、调派刑事审判一线的审判人员负责量刑规范化的实施和推动。我院从刑庭选出优秀的法官,针对量刑规范化确定的十五个罪名,具体研究我院近年来具体量刑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定期组织开会,讨论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2、组织、成立学习小组。针对我院年轻干警较多,为了丰富年轻干警的业余生活,成立两个学习小组,并购买了相关的书籍,组织大家学习,不断提高、储备我院审判工作后备力量。

(二)借鉴学习、改变观念是重点

在逐步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过程中,一些审判人员认为现有的量刑方法是前人多年审判经验的总结和积累,简便易行,无需改变;还有的人认为量刑规范化限制甚至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违背了审判规律和刑事审判的实际需要。这些旧有的审判观念,已经成为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阻力,必须加以改变,为此我们采取了走出去,坐下来的方法,组织全体审判人员学习借鉴,改变观念。

我院组成了工作考察小组,前往本省周边法院进行考察,听取了相关法院的介绍,对相关法院在量刑规范化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及存在问题均有所了解。在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将此次考察的情况向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作了汇报并组织全体审判人员学习带回的相关资料,强化大家对量刑规范化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通过学习,审判人员认识到  
  1、量刑规范化是进一步规范和发展量刑工作的必然趋势。长期以来,刑事法官惯于“估堆”量刑,这就造成了同一法院内的不同法官对案情相似的案件的量刑结果迥然不同,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的阶段对案情相似的案件的量刑结果也并不一致,因此,逐步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明确具体、易于操作、便于监督的量刑工作机制势在必行。
  2、量刑规范化是人民群众对当前司法改革的新期待。
  量刑偏差的存在,特别是一些量刑不公的案件被频频曝光,引起了社会对法院和法官的不满。对量刑活动的置疑,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和裁判的权威性。舆论导向对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造成的巨大压力与日俱增。如前一阶段网上热议的杭州胡斌交通肇事一案,以一百二十万赔偿的天价却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不能不说这是法院受到外界压力所做的一个并不公正的判决。量刑规范化改革就是要使法院的外界了解法院量刑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增强对法院量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改革的需求。
  3、量刑规范化是当前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量刑规范化就是要将抽象的量刑原则具体化,将随意的量刑标准固定化,模糊的量刑程序透明化,让有意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人无漏洞可钻,无机会可乘。办案人再也不用为如何回绝案件的说情人而苦恼不已了。

(三)大胆探索,不断完善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的规定,我院以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为中心,对原有诉讼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一是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向被告人详细解释《量刑规范化》的内容、程序和步骤,告知被告人可能具有的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提示被告人可以就量刑情节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二是在法庭调查中,在公诉人就被告人犯罪事实进行举证完毕以后,还需要对量刑方面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三是在法庭辩论中,由公诉人宣读书面的量刑建议,由控辩双方就存在的具体量刑情节的有无、量刑的轻重进行辩论;四是审判人员在制作审理报告时,还要填写量刑规范化操作表,对基准刑的确定调节刑期的增减幅度及量刑步骤,进行简要说明,存卷备查。
   以我院审理的被告人谢俊友、张秋红、李先岳、张相武、彭飞飞、曾令显、周长华、谢超、颜家宝、谢良柏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为例:

该案是在监利发生的案件,由于当事人申请监利法院回避,市中院指定由本院管辖。公诉机关共指控了三个罪名,其中谢俊友妨害公务1起、寻衅滋事5起;张秋红妨害公务1起、寻衅滋事3起;李先岳妨害公务1起、寻衅滋事2起;张相武寻衅滋事4起;彭飞飞寻衅滋事2起、故意伤害1起;曾令显寻衅滋事1起;周长华寻衅滋事2起、故意伤害1起;谢良柏寻衅滋事2起。经庭审调查,与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一致,但辩护人提出一些辩护意见:谢俊友:1、未组织、邀约;2、法院执行中存在重大过错;3、寻衅滋事是2005年至2006年发生的,社会危害性轻微等;4、谢俊友为村里做了很多工作,获得了若干政治荣誉,希望从轻处罚。张秋红:1、在事件中处于轻躁狂状态;2、系谢俊友邀约;3、有自首情节等。本案中涉及的量刑情节:妨害公务,有谢俊友、张秋红、李先岳三人,当时是信用社去收贷款造成,对于被害人的损害,已经用偿还的货款支付。谢俊友寻衅滋事5起,有4起是在同一天发生的,已赔偿了损失,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第5起是砸复印室,也赔偿了损失,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张秋红妨害公务时处于轻躁狂状态,有自首情节。李先岳当庭认罪,属累犯。其他被告人均当庭认罪。

对于十名被告人的量刑:谢俊友:妨害公务:量刑起点为3个月至1年,取6个月;致轻微伤一人,增加1至2个月,取1个月;轻伤两人,平均一人增加3-6,取6个月;致使财物损失2000元的,增加1-2个月,取3个月;造成恶劣影响的,增加6个月至1年,取6个月;煽动的,加重20%以下,取10%;当庭自愿认罪,减轻10%以下,取10%;赔偿损失的,减轻30%以下,取20%;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减轻20%以下,取15%;自由裁量,减轻10%以下,取5%;对其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寻衅滋事:量刑起点为3个月至1年,取10个月;被告人有5起,按3起以上增加了2起,取4个月,财物损失增加2个月,当庭认罪10%、赔偿损失10%、被害人谅解5%。对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张秋红:是实行犯,不认定为从犯。妨害公务:计算为24个月,自首、当庭认罪、限制责任能力,共减50%,取12个月;寻衅滋事:取12个月,当庭认罪等,减轻20%,取10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李先岳:妨害公务:计算为17个月,累犯加重10%至30%,取10%;当庭认罪,取10%。寻衅滋事:计算为11个月,累犯加重10%至30%,取30%;当庭认罪,取10%。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其余七名被告人,有的犯罪行为较轻,但关押时间较长,有的判决作出就要释放的。故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谢俊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二、被告人张秋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三、被告人李先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四、被告人张相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被告人彭飞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六、被告人曾令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七、被告人周长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八、被告人谢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九、被告人颜加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十、被告人谢良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案件宣判后,公诉机关认为量刑适当,十被告人也服判,监利县人民法院对该判决结果也表示认可。

(四)侦查、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配合

量刑规范化的正确实施,需要公安、检察、法院三家的密切配合。通过联席会和座谈会等方式,向公安、检察机关作了说明。要求侦查机关在调查犯罪嫌疑人定罪证据的同时,注重犯罪嫌疑人量刑证据的收集和调查,如根据量刑规范化的要求,伤害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持有凶器,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被害人的伤残等级等因素将作为量刑的重要情节,而此前侦查机关往往忽视了这类证据的收集,在侦查报告中往往以“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将被害人打伤”等模糊字眼一笔带过。同时,我们也要求公诉机关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将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分开举证,在进行法庭辩论时定罪部分与量刑部分也分别进行。使得庭审量刑更加公开、透明。
  我们还加强了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增加了近期刑事案件的指定辩护的数量。这样,即能使一些没有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及不熟悉量刑规范化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证,也使得更多的律师对法院实行量刑规范化的具体步骤和过程有了更好的了解。

(五)规范量刑,见证公正执法

自实施量刑规范化以来,截止2011年3月底,审理量刑规范化规定的十五类案件18件,判处犯罪39人其中,抢劫案件3件,判处罪犯7人;寻衅滋事案件3件,判处罪犯14人;交通肇事案件3件,判处罪犯3人;故意伤害案件2件,判处罪犯2人;盗窃案件3件,判处罪犯6人;聚众斗殴案件2件,判处罪犯5人;贩卖毒品案件1件,判处罪犯1人;职务犯罪案件1件,判处罪犯1人。上诉率与去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

我院对于十五类案件实行量刑规范化以来,未出现过抗诉案件,上诉案件数有所减少,总体量刑未出现大的变化。通过将量刑作为更加独立的一个程序来处理,增加了量刑过程的透明度,各种量刑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保证了量刑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由于量刑副规范化使量刑的标准明确、固定,人民陪审员在进行合议时,做到了有的放矢,改变了过去对量刑评议参与不高的情况,提高了陪审的效果,辩护人也根据相关规定向当事人解释法院量刑的过程和理由。因此,有辩护人参与的量刑规范化案件中的当事人上诉情况明显减少。此外,量刑规范化为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创造了条件,既保护了法官,也使得院、庭领导可以更好的行使管理、督促之责。

四、量刑规范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量刑失衡的现象依然存在

在适用量刑规范化量刑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根据量刑规范化原则,一些需要从重处罚的被告人的刑期上不去,而一些需要从轻处罚的被告人的刑期下不来,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无从体现。如对于既是累犯,又是再犯,或者是多次被判处刑罚、被劳动教养的被告人,在其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下,如贩卖毒品0.1克,盗窃的犯罪数额刚刚达到起刑点的,如果按照量刑规范化要求量刑,就体现不了对这种屡教不改的被告人从重打击的要求。

对于这种情况,笔者的想法是:对于具有上述情节的被告人,如果不构成累犯,是否可以将其基准刑提高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如果构成累犯,其基准刑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再相应提高。

(二)对于大量的轻罪案件如何适用规范化量刑

作为基层法院,在审理的案件中轻刑案件占据很大比例,根据量刑规范化得出的宣告刑结果往往低于被告人实际羁押的刑期,若按照以往关多久就判多久做法进行宣判,则量刑规范化改革便失去了意义。这种情况,在《量刑指导意见》中没有具体规定。如前所述的被告人谢俊友、张秋红、李先岳、张相武、彭飞飞、曾令显、周长华、谢超、颜家宝、谢良柏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其中七名被告人可能只判处几个月至一年的刑期,但在具体审判实践中,被告人已经被关押了一年多,根据这种办法无法实行量刑。

对于这种情况,笔者的想法是: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案件,适用缓刑,来取得刑期上的统一,对于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案件,判处刑期到羁押期限的当月,在判决宣告后,在较短时间内可以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出现新的量刑情节如何处理

因简易程序案件中公诉人一般不出庭支持公诉。如出现新的量刑情节,在判决书中无法通过补充公诉意见的方式予以叙述。
  对于这种情况,笔者的想法是:如果在庭审中出现新的量刑情节,且被告人对该量刑情节予以认可,通过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的段落中予以叙述并认定;如被告人对新出现的量刑情节不予认可,应通知公诉机关派人出庭支持公诉,经过庭审认定后,将该情节通过补充公诉意见的方式予以叙述、认定。

(四)对犯罪部分未遂的案件如何适用量刑规范化量刑

在《量刑指导意见》中,对未遂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犯罪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减少基准刑的幅度。但对于部分未遂如何减少基准刑没有做出规定。如果不考虑部分未遂案件中部分犯罪未遂的部分占既遂犯罪部分的比例等其他因素,而简单的将此类案件按照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罪来调节基准刑显然有失公平。

对于这种情况,笔者的想法是:首先对既遂部分确定一个基准刑,在将部分未遂的部分按照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罪调整基准刑。将二个刑期相加后,在结合其他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

(五)基层人民法院是否以15年为法定最高刑的认识不统一

在审理一起抢劫案件中,对《湖北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1、(2)中,所规定的“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的理解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该罪规定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增加刑罚量相加超过15年的,应以超过的实际数字确定基准刑。(如入室抢劫、多次抢劫的,可达到无期死刑,如计算超过十五年以上,应根据增加刑罚量的实际数字进行确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基层法院的法定最高刑应为15年,增加刑罚量相加超过15年的,以15年计算。

对于这种情况,笔者的想法是:上级法院多组织办案人员培训,组织观摩庭、视频直播,做到统一庭审标准,统一量刑标准,统一判决书论述标准。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我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事,作为在刑事审判一线的直接参与、实践和推动的一份子,我深感责任重大,但只要能勇于探索、扎实奋进,一定能将这一重大工作任务贯彻好、落实好、执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