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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那端,可能不是“李逵” 而是“李鬼”

——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侵权公益诉讼案

来源: 江陵法院 时间: 2020-01-07 14:55 点击量: 382

电视上看到符合自己需要的药品

您打过电话咨询或购买过吗?

如果购买过,回购过吗?

那您知道通过这样简单的一买一卖

也许您的个人信息会被不法分子利用

进而损害您的利益吗?

   

    自2013年起,某药膏的广告就在湖北电视台某频道开播,并将电话号码订在广告末尾处,便于需要的群众拨打并购买,谁料想就因为这电话,会使群众遭遇“李鬼”。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波伙同被告人陈某冰、雷某波等人,在河南省郑州市租赁办公场所及仓库,期间张某波从杨某朋(另案处理,杨某朋曾为北京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主管,该公司在媒体做过某药膏的销售广告,并获取了客户的信息)等人处通过QQ购买该药膏客户资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组织电话营销客服人员,利用电话改号软件,将自己的电话号码改成电视台播出的某药膏广告电话号码一致的号码,冒充该药膏生产商工作人员,推销“药膏”。张某波团伙电话销售成功后,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由雷某波负责快递的包货、寄送工作,陈某冰则负责日常管理。张某波团伙通过电话营销方式销售葛洪桂龙药膏共计31004元。 被告人陈某冰在伙同张某波等人一起销售葛洪桂龙药膏的同时,于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伙同被告人孟某伟、张某伟、陈某帅、董某华等人以同样的方式销售某药膏。陈某冰团伙通过电话营销方式销售某膏共计127125元。
    经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张某波等人销售的某药膏按假药论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波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药,销售金额31004元;以购买等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销售假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陈某冰、孟某伟、赵某伟、陈某帅、雷某波、董某华等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其中被告人陈某冰的销售金额为158129元,被告人孟某伟、赵某伟、陈某帅、董某华的销售金额为127125元,被告人雷某波的销售金额为31004元,被告人陈某冰、孟某伟、赵某伟、陈某帅、雷某波、董某华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在被告人张某波、陈某冰、雷某波销售假药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波负责购买客户资料并管理运营等事务,陈某冰负责日常管理,雷某波负责快递的包货、寄送,张某波、陈某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雷某波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雷某波可从轻处罚;在被告人陈某冰、孟某伟、陈某帅、赵某伟、董某华销售假药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冰负责提供客户资料及部分假冒某药膏,被告人孟某伟负责管理运营及在淘宝网购买部分假冒某药膏,被告人赵某伟、董某华进行电话营销,被告人陈某帅负责快递的包装、寄送,被告人陈某冰、孟某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帅、赵某伟、董某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陈某帅、赵某伟、董某华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冰、孟某伟、陈某帅、赵某伟、雷某波、董某华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冰、孟某伟、陈某帅、赵某伟、雷某波、董某华销售假药时间长、范围广、危害了不确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安全,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波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陈某冰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孟某伟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陈某帅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赵某伟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雷某波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董某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张某波、陈某冰、孟某伟、陈某帅、赵某伟、雷某波、董某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追回各自所销售的假药并予销毁;被告人张某波、陈某冰、雷某波共同赔偿假药的销售价款及其三倍赔偿金共计124016元;被告人陈某冰、孟某伟、陈某帅、赵某伟、董某华共同赔偿假药的销售价款及其三倍赔偿金共计508500元。上述赔偿款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至江陵县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账户;扣押在案的假药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江小法的话: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数据世界中,有没有发现逛淘宝时首页都推荐的是浏览较多类型的商品?刷抖音刷到的都是自己喜欢类型的内容?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充斥着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所以我们应该更加小心的保护自己的各项数据,发现自己数据被侵犯,要及时止损,特别严重的可以选择报警。本案中“李鬼”的套路其实非常简单,就是购买信息、冒名顶替原厂业务员跟客户联系,卖出商品,如果消费者在这期间拨打原厂家的购物热线予以确认,那么真相就会随之大白。再真的“李鬼”终究不是李逵,违法犯罪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