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各人民法庭:
为提高破产案件的审判效率,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 企业财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 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等相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第一条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及时将破产申请资料、受理 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管理人,方便管理 人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书面通知破产企业注册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并向其申请核查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情况,调取工商档案信息。
第二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尽到注意义务,避免给债权人、 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忠实执行职务,不得利用管 理人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查询到涉及债务人商业秘密或其他不 宜公开的信息,管理人应尽到保密义务。
第三条 对于破产企业登记信息、信用信息等相关部门官网已 有展示的信息,由管理人自行通过相关部门官网进行查询。
第四条 对于法院与县自规局、县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等部门已 有专门查询途径的,管理人可申请法院通过相关平台进行查询后, 书面向管理人反馈。
第五条 依管理人申请查询的破产企业相关信息,一般在三个 工作日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管理人。
第六条 管理人书面申请核实未结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的,执 行部门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第七条 管理人可以申请查询并复制涉及债务人的诉讼、执行 案件卷宗、档案材料。
第八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