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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的那些事儿……

来源: 江陵法院 时间: 2021-01-12 09:25 点击量: 1639

重组家庭后意外离世,

生前未立遗嘱。

随前妻生活的亲生子女,

在其患病期间并未床前尽孝,

有无遗产继承权利?

无血缘关系,

但长期赡养和扶助的继子

有无继承权利?

本案中,法官为您解疑

 

2020年5月,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异家庭财产分割,由前妻抚养的亲生子女状告继母的继承纠纷案件。据了解,原告父亲涂某(化名)与原告母亲刘某(化名)于1990年9月登记结婚,次年8月生育原告小涂(化名)。

1994年10月,原告父母在六合垸农场建有两间两层楼房一套,且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占土地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人为涂某。2007年10月,涂某与刘某离婚,该房屋归涂某所有,小涂由刘某抚养。2009年7月,涂某与王某(化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9年5月,涂某因意外去世,生前未立遗嘱。

涂某与王某婚后共同居住在六合垸94年建成的房屋里,涂某去世后该房屋现由王某居住。涂某生前曾于2016年到2017年先后三次存款共6万元,存期均为三年,涂某去世后,经县养老保险管理局核定一次性发放近8万元,其中包含丧葬费、抚恤金、账户返还等项目。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涂某现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涂某配偶王某、涂某父亲、涂某女儿(小涂)。同时,王某在与涂某结婚前,曾与他人育有一子小胡(化名),小胡就与涂某形成继父子关系,且在涂某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要求参与对涂某的遗产进行分配。

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及小胡自愿达成协议。经三方当事人确认一致,涂某的遗产有:房屋一套,定期存款6万元。涂某去世后,县养老保险管理局核发的丧葬费,抚恤金、账户返还共计近8万元。被告王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小涂17500元后,原告小涂放弃对以上所有遗产和财产的分割,以上遗产、财产均归被告所有,对此调解结果,双方均表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印起生效。

江小法的话:

本案中,小胡虽为王某与他人所生之子,但对涂某长期赡养和扶助。故在协商调解方案时,法官充分征求了小胡与其生母王某、小涂的意见后,引导各方当事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达成一致协议。

生父母子女之间,不论离婚的父母是否扶养其子女,均不影响其子女的继承权。子女的继承权是缘于与其生父母的血亲关系,而父母离婚只是解除了父母的夫妻关系,并改变不了子女与父母间的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样未改变,因此父母离婚不会影响子女对亲生父母的继承权。而在将于2021年元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中,对继承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同时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由此可知,继子女是有继承权的,但前提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扶养关系。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孝敬、赡养老人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儿女应尽的义务。不论父母婚姻状态如何,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无法割舍,任何人都应当对父母尽孝,乌鸦反哺,羊羔跪乳,黄香温席,大力弘扬和传承好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