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到该县秦市乡开展巡回审判,将法庭“搬到”当事人家门口,妥善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组织调解下,原告汪某与保险公司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再行赔偿受害人109000元。
2016年4月5日,刘某驾驶小型客车沿103省道行驶至江陵县秦市乡中学门前路段遇前方汪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转弯,因刘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致两车在道路中间相撞并造成汪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汪某经诊断鉴定为偏瘫二级伤残和两个十级伤残。事发后,刘某与汪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因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汪某将保险公司和刘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1万元。
该院民一庭法官承办此案后,依法向保险公司送达后了解到,保险公司需要核实受害人汪某的伤残后依法赔偿。该院办案人员考虑到原告伤残可能出行不便,经多次沟通协调后,决定将法庭搬到受害人汪某家里进行开庭审理。经法院释法明理,保险公司在事实求是、依法理赔的基础上,最终与汪某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本案得到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