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审判工作

累犯“飞车抢夺” 法院依法打击

来源: 江陵法院 时间: 2018-04-18 10:39 点击量: 445

由于能耗小,方便停车,相对于汽车来讲机动性更强,摩托车、电动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之一,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衍生了一种犯罪方式——飞车抢夺。这种犯罪往往针对女性和老人,采用趁人不备,暴力突袭的方式进行,大多在拉扯过程中导致人身受到伤害,得手后又迅速逃离现场,极大的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017年11月22日,江陵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夺案,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为提升“群众安全感”贡献出了江法力量。

2017年5月12日晚八点左右,被害人王某(化名)及其孙女乘坐亲戚张某(化名)所驾驶的电动车回家,不料途中却遭遇飞车抢夺。“电动车忽然摇晃的很厉害,我正要问王某什么情况,还没来得及,连人带车全部摔倒了,随后王某就大喊被抢了”张某回忆起案发时的情景还心有余悸。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刘某(化名)骑无号牌小型踏板摩托车,沿路寻找作案目标时,看见张某骑电动车带着被害人王某及其孙女,便尾随至北大路加油站西侧附近,趁人不备强行将王某斜跨在身上的手提包夺走,包内现金、手机、身份证件等物品,价值近6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对被告人刘某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部分罪行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认罪部分,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江小法的话:

夏季将至,户外活动增加,有边走路边玩手机、包随意放在显著位置等行为习惯的市民注意了,你可能成为“飞车贼”抢夺的目标。

江小法为您支招:贵重物品莫外露,银行取款结伴行,挎包切忌单肩挎,步行要走人行道,车轮缠住先取包,生人喊话莫先停,小巷岔路多留心,路遇抢夺快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