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飞车抢夺案。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9日至8月25日间,被告人冯某、杜某从外地流窜到江陵县,由冯某负责驾驶摩托车沿路随机寻找作案目标,后载杜某负责强行夺取路边行人以及行车人员佩戴的黄金项链,作案七起,抢得黄金共计204.67克,价值65085.28元。其中6月19日当天即作案四起,并分别于6月19日上午和8月25日20时许在作案逃窜途中连续作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摩托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综上,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近年来,该院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始终把侵犯人民群众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各类严重暴力侵财性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重点之一,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此类犯罪,有力地震慑犯罪分子,保护人民安居乐业,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